无真实交易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牟取利益。近日,由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已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
经查,淮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后由被告人张某实际控制,同时被告人张某任凤台县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上诉两家公司,伙同王某、董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多家公司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向外虚开。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9份,税价合计57155920.31元,税款合计9054251.57元。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且愿意认罪认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判处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余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