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财产权,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 近日,由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诈骗罪一案,已经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的陈某某合同诈骗、诈骗犯罪事实如下:2010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和丈夫戴某某(已判决)在淮南市谢家集区经营煤炭生意,从刘某某、黄某某等人手里购买煤炭再销售至六安、河南潢川、湖北麻城等地的窑厂。2011 年之后,在经营出现亏损的情况下,陈某某和戴某某采用支付部分煤款的方式,将煤炭拉出至外地销售,所得钱财用于他处,分别骗取刘某甲煤款932807元、黄某某煤款280880元、蔡某甲煤款39700元、蔡某乙煤款39000元、刘某乙煤款16900元。事后陈某某、戴某某使用“代某某”、“陈某某”等谐音字的假名字给黄某某等人出具欠条,在黄某某等人发觉被骗后,陈某某和戴某某于2014年逃至外地,并改变联系方式。
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他们夫妻资不抵债,已经到了拆东墙补西墙,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仍配合戴某某出具借款手续,多次以生意周转、买车、车祸等为由从他人处骗取钱财149200 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30928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陈某某还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149200 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尹鑫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