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仍伙同他人予以转移,使群众的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近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严某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经查:2020年5月底,侯某某(已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决)找到吴某某(已另案处理)和顾某某(已另案处理)二人共同帮助台湾人员“济哥”(基本情况不详)等人转移诈骗赃款,并承诺给吴某某和顾某某每天2000元工资,吴某某和顾某某二人表示同意。侯某某又联系蒋某某(已另案处理)找人到手机营业厅和银行办理洗钱所需的手机卡、银行卡、K令、支付宝等作案工具,蒋某某经冉某某(已另案处理)介绍找到钟某某(已另案处理)等人在贵州省遵义市办理上述洗钱所需的工具。侯某某又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严某某,由张某某负责出资交给台湾人押金,严某某负责看管钟某某等开卡人员,防止其离开转移卡内资金。
2020年5月28日晚,吴某某、顾某某、严某某、侯某某乘坐张某某的轿车到重庆与蒋某某等人会合,几人分别在不同的宾馆登记住宿,吴某某、顾某某、侯某某、严某某和张某某组成为台湾诈骗人员的洗钱团伙,其中侯某某负责组织人员为台湾人员洗钱,张某某负责出资交给台湾人员押金,吴某某和顾某某负责按照台湾人员的指示为台湾人员转移诈骗赃款,严某某负责看管钟某某等开卡人员,防止其离开转移卡内资金,同时为所有人提供后勤保障。台湾人员答应每张卡给侯某某团伙8000元,其中吴某某和顾某某分2000元,严某某分800元,除去每天的吃喝开销后剩余钱再由侯某某和张某某平分。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审查,最终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严某某的决定。(张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