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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留守儿童的困局何时解
时间:2018-09-04 14:17:00  作者:吕庆宁 庞媛  新闻来源:  【字号: | |

性侵留守儿童的困局何时解

——谈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留守儿童的性权益保护

吕庆宁 庞媛

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大批农村青壮年涌入城市务工,虽然这些外来务工人员承担着建设城市的重任,但他们却不能真正融入城市生活,部分农民工的未成年子女,并不能跟随父母一起在城市生活、受教育和享受社会保障,他们不得已在农村成为留守儿童。庞大的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也成为现代化进程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景象之一。

2017721,北京上学路上公益促进中心发布2017年度《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白皮书显示,农村学校学生中,因父母均外出而无人照料的留守状态学生占近三成。而这些儿童中,超一成农村完全留守儿童与父母一年不见一面。据2016214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界定,按照父母均不在儿童身边的定义,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为902万人。

20173月公布的《2016年性侵儿童案件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全年媒体公开曝光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件433起,平均每天曝光1.21起,同比增长近三成。同时,由于案件特殊性、风俗习惯、传播规律等因素影响,仅有极少量的案件被曝光。公开报道的案件中,受害者为农村儿童的329起,占比75.98%,发生的儿童被性侵的案件中,超六成作案者为多次作案,一人性侵多名儿童占14%,在778受害人中,女童遭受性侵为719人,占92.42%,侵害人绝大数是男性。由此可见性侵儿童犯罪仍呈现出高发态势,且农村地区仍是监护薄弱之地。部分留守儿童缺乏家长充分有效的监护和保护,学校教育管理不足,社会关爱程度也较差,致他们更容易暴露在性侵害的范围之内。

再来看看笔者所在区检察院所受理的几起留守儿童性侵案件:

1、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出生,农民。被害人李某某(2000年出生)与奶奶住在李某某大伯家。被告人黄某某趁被害人奶奶星期天早晨外出做礼拜之机,翻墙入室对李某某实施了十余次强奸,并相威胁,李某某一直未将被强奸之事告诉家人。直至黄某某再次对李某某实施强奸时,被李某某父亲发现报案。最终,被告人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2、被告人仇某某,男,1982年出生,无业,2012年因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害人袁某某(200511月出生)前往小学上学途中,被告人仇某某以让袁某某为其买水及带东西到学校为由,强行将袁某某带至学校东围墙东边附近小树林,将袁某某强奸。最终,被告人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3、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出生,无业。被告人孙某某是被害人孙某(2010年出生)的堂叔,其和被害人及被害人的爷爷住在一起。被告人孙某某趁家中无人之机,将正在床上玩耍的被害人孙某衬裤和内裤脱掉,先用生殖器插孙某的生殖器,后用右手食指插孙某的阴道,致使孙某下体流血。经医院诊断:孙某外阴幼女型,会阴正中二度裂伤,伤口新鲜,处女膜破损,新鲜。最终,被告人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笔者所在的区检察院,2013年至20176月,共受理强奸、猥亵妇女、儿童案件26起,其中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11起,占案件的42.3%,在11起受害人是未成年的案件中,有5起案件受害人是农村留守儿童,占受害人未成年案件的45.5%。性侵儿童是一种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受害者不仅身体上遭受到了巨大的伤害,且心理上还要承受着巨大痛苦和社会压力。本文试通过分析性侵留守儿童犯罪的特点、发生原因,希望可以找的具有针对性预防性侵案件发生的对策,捍卫留守儿童性权利的保护。

一、性侵留守儿童案件的特点

(一)侵害人多为熟人作案

根据社会上报道出来的留守儿童遭到性侵的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身边的熟人却是对他们危害最大的群体。熟人较之陌生人更容易骗取到儿童的信任,熟人了解他们的家庭背景情况,利用特殊的身份、特殊的地位,加之儿童年龄较小,意识较低,对性侵害更是难以辨别,易受到诱骗而遭到性侵。亲戚、邻居、老师、同村人等这些熟人都可能对留守儿童实施性侵害。这些本应该对儿童提供监护、保护和关爱的熟人对儿童进行性侵害,可能让儿童陷入更加恐怖无助之中。

(二)被性侵留守儿童年龄小、时间长

在我院的办理的案件中,最小的受害人年龄仅不到四周岁,对如此幼小身体的伤害是一件多么让人痛心疾首的事。受害者们普遍年龄偏小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些儿童们的认识和辨别能力不强,容易受诱骗。大多数案件中的施害人都会通过诱骗手段,包括给付金钱、玩具、零食等取得受害人的信任,而实施强奸、猥亵的行为。之后再对受害人实施恐吓、威胁,要求为其保守秘密,因父母双方或单方经常不在身边,受害人基于恐惧心理,长期忍辱负重,不敢讲出被侵害的事实,再加上由于性侵留守儿童熟人作案较多,儿童难以摆脱他们邪恶的控制,所以加害的时间都比较长,次数比较多,直到案件被意外地发现时。

(三)案件隐藏性高、检举揭发及取证困难

从留守儿童被侵害的时间较一般儿童性侵案件相比,时间长、次数多,也表明了留守儿童被性侵案件的揭发困难。性侵害的时间长、次数多同样也造成取证困难的问题,往往之前的犯罪行为也只有言词证据,缺少相关的物证,取证难度很大。

虽然现在社会对儿童遭遇性侵害的问题的关注已显著提高,而真正被暴露出来的案件,我相信还只是冰山的一角。著名的犯罪心理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表示,性侵害案件,尤其是针对中小学生的性侵害,其隐案比例是1:7。这说明,在暴露出一起儿童性侵害案件后面,至少还藏着6起案件,这是多么可怕的一组数字。面对性侵害,有的受害儿童会感到羞耻而不敢告诉家人,当侵害人是近亲属或老师等有着权威人物时,基于对长辈的威严和自己赖以生存的生活基础,有的受害儿童只能忍气吞声,不敢报案或不敢告诉父母、其他人。还有一些监护人虽然发现自己孩子遭到了性侵害,但“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或者也为了保护孩子和家庭的声誉,没有选择及时报案。种种类似的原因,逐步促成了更多儿童性侵案件就这样被隐匿起来。

二、性侵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

(一)侵害人的变态心理

1、自卑、不健全的心理。实施性侵的一些侵害人,他们自身人格发展不健全,性格自卑、懦弱、人际关系差,对自己缺乏自信心,没有勇气和能力和异性建立良好的关系或追求到异性。这种不健康的心理促使这类犯罪人通过侵犯弱势群体即儿童们来满足自己的性需要,通过对幼龄儿童的控制和征服来实现自己的自信心和补偿男子气概。

2、长期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在性侵留守儿童的犯罪中,农村单身男性老人占有相当高的比例,老人之所以成为侵害人,这与农村留守儿童地区的人口结构密不可分,农村的男性青壮年大量的外出务工,村人口主要是儿童、妇女和老人,对儿童实施性侵行为的人中,男性老人的可能性提高,加上农村丧偶未娶或终身未娶的老人长期处于孤独的生活状态中,有的由于经济条件很差,没钱结婚或再娶;有的虽然具备经济条件,受着传统思想的束缚,担心子女的反对和周围邻居的非议,不敢或不能再婚。他们基本的生理需要长期得不到满足,性欲冲动越过道德的界限,就容易对周围缺乏自我保护和缺失有效监护的留守儿童实施性侵害。

(二)教育上的缺失,安全教育匮乏

1、家庭教育缺失。在农村,父母双方或单方外出打工导致法定的监护义务往往由祖辈来履行,祖辈因生活环境及文化程度有限,祖辈在发现留守儿童性侵后有时也会选择回避或私了,这使犯罪人有可能逃脱制裁;从留守儿童自身来看,性教育的缺失导致其对性权利对保护认识不清,犯罪人对其实施猥亵、强奸行为时不知所措,有的根本不知这是犯罪行为,有的惊慌失措不敢告发怕,也不敢或不愿将被侵害之事告诉监护人。这种情况下,被侵害儿童只认为侵害人是“坏人”,而未意识到侵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性权利意识的淡薄不是留守儿童单方面的问题,对于整个农村社会而言,无论是儿童的监护人还是侵害人,都存在这个问题。

2、学校教育的缺失。20139月,教育部专门出台了《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分别明确规定了针对中小学各个不同年级的儿童性教育的具体措施,其内容十分详尽,但这些不是法律而是政策性文件,地位不高,效力不强,在学校教育中,实际上往往难以得到贯彻和执行,也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故而实际上已经落空,难以起到预期作用和效果。学校是儿童教育的主阵地,目前,在农村教育条件大为改善的背景下,农村学生基本上都能够入学就读,但“入学”并不代表着其“接受教育”,尤其是对于传统农村社会难以启齿的性教育来说,更是如此。在保守闭塞的农村,性教育这门课展开不足,学生缺少了另一条了解知识的途径。

(三)监护制度体系不完备,保护不足

1、委托监护不完善。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了监护人的相应条款,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也规定了父母外出务工而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可以委托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对其子女进行监护。但是实际操作中效果不佳。受监护人的资格确认不明确,受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如何认定,由谁来确认?法定监护人可以将哪些监护职责进行委托,哪些监护职责是父母必须承担的,是否可以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等等。法律对此基本没有明确规定。

2、国家监护缺乏可操作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由其父母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当地民政部门来担当。这是我国目前关于国家监护的唯一法律依据。然而从现实来看,有关的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本身并无专人进行监护职责,不能承担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而民政部门也不是专门的监护机构,虽然有对监护的监督和管理职能,但也无专人履行监护义务,条款缺乏实际操作性。

(四)社会打击力度不大,立法保障不到位

性侵儿童案件的一大特点就是案件的隐藏性比较高,侵害人很容易使自己不被追究法律责任,侥幸心理突出。性侵害案件也很容易陷于立案难、取证难的瓶颈,即使被抓获的犯罪人在量刑上也存在问题。对于性侵儿童案件如不进行严惩,将会纵容更多的潜在犯罪人实施犯罪,更多无辜的儿童将遭受到伤害,普通民众对司法的信心也将遭到破坏。

三、预防性侵害留守儿童的对策及建议

(一) 新型城镇化的建设,缩小城乡差距

    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进程,新型城镇化与传统城镇化的最大不同,在于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注重保护农民的利益,与农业现代化相辅相成。在人居环境、社会保障、生活方式等方面实现由“乡”到“城”的转变。实现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人的无差别发展”。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用生产效益的提高,并增加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的机会,引外出农民返乡。同时,还应当改革户籍制度,从法律的形式明确消灭户籍歧视,促进迁徙自由,实现城乡居民之间的地位平等,从而坚决制止城市学校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等不合理现象,保障农民工的子女能够跟随父母进城并享受良好的教育,以尽可能减少留守儿童农村地区的存在。

(二)加强对留守儿童对性教育和保护

首先,全面推进对留守儿童的性教育。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很多父母和教师“谈性色变”,对性相关的话题讳莫如深。即使在观念逐步开放的今天,儿童性教育仍然严重不足,在如何保护儿童免于性侵的教育方面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建议将性知识和如何预防性侵害的课程纳入到学校的安全和健康教育课程体系中,同时设置相应的性教育考核评价机制,督促学校和教师将性教育真正贯彻落实。

其次,着力强化对留守儿童的安全教育。要让儿童意识到这个世界存在着丑陋的一面,有好人也有坏人,有时坏人的出现是“披着羊皮的狼”。即使对于熟人,儿童也不能放松警惕,要与人保持“安全距离”。加强教育儿童要有防范意识,不要随便接受别人给予的礼物,金钱,不要随便跟人走。要教会儿童应对危险对技巧,学会在危险时如何求救、如何机智的摆脱坏人的控制等。

最后,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和关爱。留守儿童遭到性侵后,大部分会因年幼无知或恐惧担心,很多时候不会直接告诉监护人。监护监护人如果不够细心,或警觉,很容易忽视留守儿童的异常,若父母在远方打工更是无从知晓。监护人应该多留心儿童的情绪,行为和身体上的异常表现,多关心儿童,耐心地与其多沟通。如发现儿童在生理上有异常状况,应该向儿童了解情况,必要时送往医院进行检查。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

2017年《民法总则》于2017315日通过发布, 2017年10月1正式实施。监护制度作为民事主体的一部分,对监护人的范围、监护人指定程序、被监护人的范围、监护职责履行方式、撤销监护等问题进行了增改。在原来法定监护的基础上,更强调对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1、严格选定受托监护人,明确受托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重视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法律明确规定,受托监护人应具备的条件,由父母根据受托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品德修养等状况来确定受托监护人,不仅要求其能照顾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衣、食、住、行,更重要的是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品德、价值观等方面的培养。有关部门在指定监护人、以及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均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2、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国家监护体系。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时,国家应对此担负起监护责任,并追究父母监护不力的法律责任。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民法总则》的这一修改,将“民政部门”的监护职责“顶到前面”由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承担监护责任的补充主体。这一规定,促使民政部门真正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突出国家在监护制度中的作用,对于保证被监护人的权益、尤其是在应对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照顾时起到了重要的意义。

(四)加强法律的打击力度和管控力度

1、加大对性侵害留守儿童犯罪者的打击力度, 使严厉的惩罚对犯罪者产生威慑作用。由于性侵儿童案件存在报案难,立案难,量刑难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树立大众的维权意识。对受害人或监护者意识到可能遭遇到性侵害后,该如何报案、如何保护好证据,如何提起起诉等程序等法律知识进行普及。而侦查人员在侦查此类案件时,对收集物证、言辞证据都要有更科学有效对办法处理,避免反复询问受害人,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2、加强对有犯罪前科人员的管理和控制,避免二次犯罪的发生。性侵儿童案件的侵害人具有对变态的犯罪心理,及容易构成累犯。如果这类犯罪人的心理结构和行为模式没有得到根本的矫治,再次犯罪的风险极大。而我国对有性侵儿童犯罪前科人员的监控和管理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同时,对于可与儿童近距离接触的异性工作人员,如教师,校工等的背景调查也不够充分。建议应加强相关措施,如对有性侵害儿童前科的犯罪中,保持后续定期的监管,不管在那都应向现当地的公安机关备案。将处于未成年人环境中工作的工作人员,在应聘时应做好相关的心理调查、背景调查,了解有无犯罪记录,尤其是有无性犯罪记录,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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