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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检务公开工作
时间:2016-06-06 11:36: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容摘要】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一直以来都是值得探讨的热点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务公开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取得良好的效果。认真做好检务公开工作,实现“以公开促公正”的目的,是每个基层检察院都要努力的方向。本文结合所在院的具体做法,浅析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检务公开工作。

 

【关键词】 检务公开法制史 实践做法 存在问题 完善途径

 

一、检务公开的发展史

  1998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实行检务公开制度,内容涉及: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办案期限;办案纪律;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举报须知;申诉须知等十个方面。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检务公开制度力求与时俱进。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自觉接受监督,保证公正执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面总结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于20066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实行“检务公开”必须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充分、及时便民、开拓创新四项原则。同时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充实完善了13项新内容,包括:1.检察官任职资格和管理的规定;2.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规定;3.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4.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5.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6.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程序;8.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9.国家刑事赔偿的规定;10.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11.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规定;12.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13.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内容。

  新增的公开项目,均是检察工作中老百姓关注的热点和较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曾谈到,“这些大多是检察决策的公开,说明检务公开正在向推进检察改革,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意见还要求,推广电子检务公开,拓宽公开渠道,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的相关工作制度,并切实加强“检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二、检察实践中的做法

  在实际工作中,我院按照高检院的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检务公开,力求形式多样,注重实效,不断创新探索。

一是向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聘请13位执法执纪监督员来监督检察工作,同时为监督员发放了印有全院干警姓名、照片、职务、联系电话及机关车辆牌号、型号的联系手册,以便实时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二是借助网络平台,在新浪网开通了“谢家集检察”官方微博,及时发布刑事案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案件承办人进行公开,扩大了群众获取信息鹅渠道,增强了执法过程的透明度;

三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媒体等代表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积极推进阳光检务建设;

四是举办了全国首例职务犯罪拟不立案听证会,向群众说明为何对犯罪嫌疑人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消除群众疑虑,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五是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观摩职务犯罪庭审活动,增加起诉过程透明度,并展示了检察机关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形象;

六是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广泛向案件当事人、服务对象、律师等征求工作意见,对他们想知道、想了解的检察机关工作内容在法律允许内进行及时公开。

  三、检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我们结合实际,通过多种方式公开检务,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增进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了各项检察工作的规范开展。但我们也看到,检务公开工作中也曝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对检务公开的认识不到位。在少数检察人员当中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和“重结果、轻过程”的执法观念,以及“秘密办案”、“办案神秘化”的思维定势,同时还有一些检察人员担心群众法制意识增强以后,检察工作不好开展,影响办案进度和效率。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和有效开展,影响了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了解,有的甚至被群众误解,给检察工作带来被动。

  2、检务公开内容过于“保守”。基层检察院在实践中基本是根据上级检察机关有明文规定的法定性检务公开内容进行公开,在坚持办案纪律和保密原则前提下的有限公开,范围和内容以不涉及具体的检务事实,检察业务程序方面公开的多,检察业务中实体性内容公开的少。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解决情况、对检察业务工作人员的投诉情况、对群众关心的案件进展情况等敏感、热点、焦点问题,往往是避而不谈。

  3、检务公开的渠道狭窄、方式陈旧。有的基层检察院一般只采用发放宣传品、设置检务公开栏、宣传日等形式进行检察工作的宣传,这些形式虽然起到了宣传检察机关、检察工作的作用,但缺乏针对性,宣传效果也不够深入,易使工作流于形式,很难达到实效。

  产生这些问题和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检察机关处于诉讼的中间环节,直接接触人民群众的机会少。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而这些职能的履行处在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前有公安,后有法院,检察机关直接接触人民群众的机会少,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了解自然就少。

  二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关注不足。在多数群众看来,相比民事、经济纠纷而言,刑事犯罪是很遥远的事情,与自己的生活无关,他们注重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和经济利益,却又错误地认为这些都不是检察机关的职能范围。由此,历史的原因和错误的认识导致了他们对检察机关的关注不足,关注不足又使他们无法纠正对检察机关的错误认识,不了解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的职能和作用。

  三是案件秘密的特殊要求。公安机关破案、法院判决都能在诉讼环节公开报道,但鉴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对案件秘密的要求十分严格,同时担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公开会带来不必要的“人为”干扰因素。这些也使检务公开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四、完善检务公开工作的途径

“检务”,依书面理解就是检察公务,即日常的检察工作,“公开”,就是向社会公众告知,那么“检务公开”就是向社会公众告知日常的检察工作。只要是不涉及到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各项检察工作开展的过程都应作为检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公之于众。通常谈到检务公开,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各职能部门的设置和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关于任职、回避、执业的规定”等等,所有这些其实都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共媒体渠道都可以获知,稍懂法律知识的人都有所了解,这只是最基本的公开内容。而广大人民群众却并不满足于知晓这些纸面上的内容,他们希望知道的是检察机关具体在做什么事,办了什么案子,特别是他们居住的这一块区域,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案件的办理情况。

  1、对党委和人大公开。检察机关应当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对党委和人大的公开是第一位的。在日常的检察工作中,凡是遇到重要工作、重大案件、重要情况等,都应当坚持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可以通过公文形式或召开专题会议,积极主动地接受党委和人大的检查、监督和指导。每半年和全年的检察工作情况汇报也不能忽视。

  2、对诉讼参与人的公开。诉讼参与人是整个诉讼环节的重要参与者,整个诉讼活动是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而他们却往往对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等并不熟知。相对于公、检、法而言,诉讼参与人可以称之为“法律的弱者”。检务公开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告知”,这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中的核心内容。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应当告知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写得清楚、详细,在实践中,大多数的检察机关也是将这些权利和义务一字不漏地印制成书面材料以书面方式告知诉讼参与人。但是,我们深入思考一下,所有这些权利义务都是法言法语,法律工作者尚且经过专门法律教育才理解,又怎么能要求绝大多数没有受过法律教育的诉讼参与人仅凭一纸告知书,就能了解并理解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呢?因此,告知应当以更人性化的方式进行,应当是在以书面告知的同时,以口头的方式加以讲解,这样被告知的内容才更易被诉讼参与人理解和接受。比如在告知案件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时,就应当全面告知什么是回避,以及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等。

  3、对社会公众的公开。笔者认为,对社会公众的公开是目前检务公开工作中最薄弱的环节。这并不是说检察工作没有对公众公开,而是我们公开的内容,并不是公众所迫切希望了解的,我们公开的步伐,已赶不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比如,公众关注的国家反腐败问题,和社区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伤害案件、盗抢案件,以及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情况等,往往都是在公安和法院环节报道的比较多,在检察环节则不为公众所知。高检院《意见》要求推广电子检务公开,因此可以通过检察门户网站、检察机关官方微博,实行刑事案件网上告知,把依法可以公开的办案信息,在逮捕或起诉后,公布于网站之上,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网络方便地查询到案件的办理进度和相关信息,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网络了解该院的各类案件办理情况。

  再比如,现在很多检察院都建立了检务公开栏,安装了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检察工作。但这些设备一般都放在办公楼大厅内,门口都有保安值守,并不是任何人可以随意进出的,基层检察院都如此,市级、省级院自然更加管理森严。既然公众不能自由出入,那放在大厅里的公示栏、显示屏等便都是摆设,公开的效果也绝不会理想。还有一些离城镇较远的农村居民,获取信息则更加不方便,如果不是因案件与自身相关,可能他们一辈子也不会来检察院。考虑到这些情况,检务公开的形式应当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更加方便群众,使公众可以较容易的获取更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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