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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制初探
时间:2015-06-16 10:44:00  作者:王庆永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近年来,工作在一线的司法工作者们做着各样的尝试,努力给予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以特别保护,为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新刑诉法的颁布,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设置相对独立的特别诉讼程序,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保护,使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更有针对性,更有利于通过诉讼活动为犯罪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关键词:新刑诉法  未成年人  工作机制

 

我国1996年刑诉法没有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设置专门的诉讼程序,而是散见于宪法、刑法及其修正案、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或部门规定。近年来,司法工作者们做着各样的尝试,试图给予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以特别保护,给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实践需要的角度来看,很有必要在立法层面将这些实践成果予以确认并系统化、制度化。

随着新刑诉法的颁布,我们可以看出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突出变化: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共11个条文,使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在立法体例上相对独立,在诸多方面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充分反映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注。我们再回过头去看以前办理过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实很多时候我们都在很“自觉”的遵守着新刑诉法的规定。

但是如何更恰当的适用新刑诉法的规定,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制,成了现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首要难题。个人认为应该从如下几方面入手,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建立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成长规律、有利于回归社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捕前社会调查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个人认为在审查批捕作出决定之前,对涉嫌犯罪但情节较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性格特征、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和犯罪原因等道德品行和外部环境的调查是很有必要的。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其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认罪态度和日常行为表现,对有较好帮教条件的慎重作出不批捕决定,力求通过家庭、学校、社区及其他组织的教育、感化、关怀,促使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二是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非羁押可行性评估”,重点对与被害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可能免除刑事责任或者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有新的帮教条件的或者出现不适宜羁押的身体状况的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表》,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提出是否继续适用羁押强制措施的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审核、批准后,可解除对未成年人的羁押。

三是建立专人办理与分案起诉相结合的办案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269条明确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这需要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出台工作规范,明确在侦查阶段就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处理,分别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指定专人承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全面了解和掌握案情,掌握案件的办理进度,做到及时移送人民法院。该制度的设立,一方面避免对未成年人应有的司法保护程序被忽视甚至得不到执行,另一方面也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庭审氛围,避免合并审理带来的“二次污染”。

四是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即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175条、第176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处理原则。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对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或初犯、偶犯以及被胁迫、诱骗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有帮教的条件下,暂不将其移送法院提起公诉,而是规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五是建立回访帮教制度。对已判决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进行回访考察。对于被判监禁的未成年人罪犯,督促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时探视,使他们获得关怀,增强自我改造的信心。对刑事案件中因情节轻微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和被判缓刑的未成年罪犯,与所在社区加强联系,按照“一人一档案”,建立帮教档案,将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家属联系方式、涉嫌犯罪事实、处理情况等资料详细登记在册,设立回访、教育期限,并适时组织未成年人及其家人参加庭审旁听,集家庭、社会、学校等社会力量,对失足未成年人予以辅导和矫正,早日帮助其改过自新,并及时记录回访教育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效果。

六是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全面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能调必调,尽量和解。在调解过程中,邀请律师、基层人民调解员和社区、乡村和谐理事会成员、校方领导、被害方代表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参与调解,以提高处理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要求加害人对被害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为被害人积极争取情感补偿,以达到完全彻底地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真正的和解、和谐。

七是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充分考虑到“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不良影响,消除对其今后生活和工作中的不良记录,给犯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提供机会,减少社会对立面,有利于社会长久稳定。

结语

未成年犯转化工作的好坏,将影响社会长治久安、和谐稳定。个人认为,建立上述人性化的工作机制,可以有效挽救未成年犯。相信只要本着保护未成年人的思想,从“保护”出发,从“关爱”入手,未成年人案件工作机制的完善将迈上新的台阶,办案效果将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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