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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修改后民诉法如何处理恶意诉讼的相关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3-04-25 09:41:00  作者:吴小燕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由于恶意诉讼往往是恶意当事人牺牲对方的利益来换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若处理不当不仅会侵害到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会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声誉,因此杜绝恶意诉讼势在必行。

关键词】恶意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撤销之诉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迅速提高,权利意识不断强化。在公民通过诉讼途径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逐步增强的同时,公民借助诉讼这一合法的外在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动机同样得到了“强化”。这一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的法律秩序,给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冲击,同时也给被侵害人造成损失和困扰。因此近年来,“恶意诉讼”问题成为新闻媒体和百姓所关注讨论的热点。

恶意诉讼[①],是指当事人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利用诉讼获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这类诉讼案件经常发生在基层法院或派出法庭,恶意行为人利用基层法官要求快速结案的心理,恶意串通提起诉讼,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因而司法机关是否能正确处理案件至关重要,稍有不慎便会侵害到个人利益。但同时,恶意诉讼又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从形式上看,这类诉讼行为往往都符合程序法的一切要求,主体资格、事实理由也往往具备程序法要求的条件,特别是当事人为达到目的,在起诉之前就会为案件今后的审理做好充分的准备和铺垫,所以,在诉讼初期很难判断其为恶意诉讼,即使是在案件审理开始之后,案件的审理者也很容易被恶意当事人的精心策划所迷惑。可以说,如何识破并彻底杜绝恶意诉讼,对司法工作者而言是个不小的难题。因此,立法机关也意识到了恶意诉讼给社会和司法造成的冲击,在2012831日通过的民诉法修正案中也体现了恶意诉讼的相关内容。

修改之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并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的明确规定,这次修改增添了恶意诉讼的相关内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12[②]和第113[③]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覆盖了从诉讼到执行的全过程,为恶意诉讼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有效打击虚假诉讼和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行为,此外,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④],倡导诚信诉讼;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因恶意诉讼侵害的案外人。这些规定,对于实践中愈演愈烈的恶意诉讼,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恶意诉讼”产生的原因

    首先,多年来法制意识的宣传和教育使得“依法治国”的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而且大多数中国人以往根深蒂固的惧讼心理有了极大改善。不可否认,这种现象是可喜的,但法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制度的建设、意识的培养应当协调进行,缺一不可。那么我国的司法制度现状如何呢?应当说,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一直以来深受封建专制和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影响,实行的是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存在很多弊端。尽管从90年代开始,我国就已经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审判方式改革,立法活动也逐渐趋于成熟,但仍属于法制进一步建设和逐步完善的阶段。在这一阶段,法律和制度上的漏洞就很容易被已经逐渐习惯使用法律武器的人加以利用。
  其次,之前的法制教育和宣传缺乏对诚实信用的足够重视。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同时也应当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应当奉行的道德准则,他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和解决纠纷过程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时至今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才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列入民事诉讼法,而之前导致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虽逐渐增强,但却不够完善和健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恶意诉讼出现的思想根源。
  最后,以前对恶意诉讼当事人惩罚措施不明确也是恶意诉讼日渐泛滥的原因之一。针对恶意诉讼对诉讼个人和整个司法实践带来的极大的负面影响,缺少对恶意诉讼当事人应有与其相当的惩处措施,以及经济上的惩罚和刑事上的惩处。而在2012831日通过的民诉法修正案之前我国在这方面规定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从另一个侧面加速了恶意诉讼的滋长。

    二、恶意诉讼的危害
  (一)恶意诉讼动摇了司法权威,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当事人之所以提起诉讼,是缘于对法律和国家公权力的尊重,而恶意诉讼的出现,将非法目的通过诉讼合法化,将一些子虚乌有、编造的事实通过诉讼赋于国家强制力,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让恶意诉讼的受害人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
   
(二)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浪费了审判资源。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化解社会矛盾,恶意诉讼的出现,让一些人披着合法的外衣非法牟取利益,使一些无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遭受损害,从而引发和激化新的社会矛盾。    

    (三)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通过分析恶意诉讼的案件类型,不难看出对正常经济秩序的破坏,恶意诉讼通常发生在婚姻家庭纠纷、借贷纠纷、知识产权领域、拆迁补偿等纠纷中。例如,经济纠纷中,一方故意伪造相关单据、欠条等,谋取另一方的财产利益。无论哪一类恶意诉讼,都加剧社会诚信危机,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三、恶意诉讼的辨别特征

首先,恶意诉讼是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或恶意,他启动诉讼程序的目的是侵占别人财产或其他利益,而非维护自己的合法正当权益。其次,恶意诉讼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恶意诉讼是依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启动,其启动诉讼程序本身是合法正当的,但却是利用合法的程序来达到自己非法的目的。再次,受害人的损失与行为人的恶意诉讼具有因果关系,受害者因为行为人的恶意诉讼行为遭受了财产和权力的损失。

可见,导致恶意诉讼滋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意识上的原因,也有制度上的不足。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1民事诉讼法原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而在实践中当事人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时候发生,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也应当恪守诚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参加诉讼所有主体在诉讼过程中都要诚实、善意。民事诉讼法律赋予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均处于一定的程序目的,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恶意诉讼是典型的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应受其规制。

2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112和第113条对起诉到执行的恶意诉讼行为都进行了规定,因此,应依法甄别恶意诉讼和规避执行的行为,并作出有针对性的处理。

3针对恶意诉讼的救济方式,修改后的民诉法第56条增设了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⑤],救济因恶意诉讼侵害的案外人。这条款界定了受保护的第三人的范围。对于该类案件,受侵害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根据第三人的请求在立案后重新审理,依据新的证据做出公正裁判,充分保护善意案外人合法权益。

4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⑥],是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原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执行活动中恶意串通,有的当事人通过调解协议损害他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同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强化法律监督。

综上,修改后的这些规定,对于实践中愈演愈烈的恶意诉讼,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它首先从基本原则上倡导诚信诉讼,以诚信原则作为诉讼的理论基础;同时鉴于恶意诉讼行为违背诉讼目的,妨碍正常诉讼,其诉讼请求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而做出了驳回诉讼请求并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恶意诉讼行为还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案外第三人可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民事诉讼法已经建构了较以往更为全面的程序法体系。但同时,相关的司法解释也需要后续跟进,从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充实,逐步完善恶意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体系,才能真正意义上的实现立法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出版社《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解释》

2、法制网《恶意诉讼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3、2012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之检察监督》

4、法律教育网《浅议恶意诉讼的成因、性质及规制》



[] 施塞《恶意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 《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解释》第374112条。

[] 《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解释》第374113条。

[] 《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解释》第1页、第13页。

[] 《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解释》第60页。

[] 《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解释》第9页、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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