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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及适用逮捕措施情况分析
时间:2012-10-26 16:16:00  作者:朱丽萍  新闻来源:谢检宣  【字号: | |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刑事活动中所称未成年人系指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我国社会法治现状一片大好,涉及各个方面的法律制度相继出台,法制改革的进程也在稳步推进,当然,其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法律制度政策也相应的做出了更新与调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感化、教育、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得到了贯彻与执行,对未成年人少捕慎捕也已纳入侦监工作。但鉴于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我们在此结合某区人民检察院近几年来办理的批捕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以更好的看清形势,把握今后工作方向。

  一、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体情况

  2005 -2009年五个年度受理提捕人数1511,未成年人190,占批捕案件人数的12.6%,各年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各年受案总数的比例大致持平,无明显下降或上升趋势。具体情况如下:

  

  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总数的95.3%,共同犯罪人数占总数的71%。抢劫、盗窃、伤害案件是未成年犯罪的主要内容。

  

  2005-2009年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对未成年犯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总体情况是:批准逮捕是原则,不捕是例外,无逮捕必要的人数总体有所上升,但占受案总人数的比例却不足5%,且不捕措施主要是针对未成年在校学生或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已赔偿到位的轻伤害案件中的未成年人。

  

  二、上述数据所反映的问题

  ()社会治安状况不佳,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2005-2009五年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增有减,变化幅度不大,可见本地区社会治安状况无太大改善。虽然近几年对社会治安方面的投入有所增加,但成效并不明显,形势仍然严峻。而且,我们据以分析的数据只是受到追诉并且报请批捕的数量,没有被发现而追诉和没有报请批捕的如果有办法统计,更可见一斑。

  ()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

  1、特点

  从2005-2009年侦监科受理的未成年犯罪批捕案件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⑴从犯罪主体特点上看,在未成年犯罪群体中,性别分布上主要以男性为主,其中女性未成年人只有4;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其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23.7%,且初中文化程度的未成年中大部分为中途辍学未完成义务教育的社会闲散、无业人员;⑵从犯罪类型上看,主要集中在侵财型犯罪,如抢劫、盗窃,还有侵犯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如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除盗窃犯罪外,其他犯罪均有暴力行为包含其内。情况详见下表:⑶从犯罪组织形式上看,未成年共同犯罪的人数在受案总数中占到71%,团伙作案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组织形式。

  2、成因

  (1)身心因素。未成年人处在身心发育的特殊时期,生理的迅速发育使他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之余仍有大量过剩的精力和体力,他们热情、活泼,但由于心理水平提高相对缓慢,缺乏足够的自我调节和支配过剩精力的能力。同时,他们的社会经验和认知水平普遍偏低,辨别是非和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差,因此,在外界不良消极因素的影响下,加上“团伙力量”的促使,精神空虚的少年往往将过剩的精力用于打架、斗殴、抢劫等暴力性的犯罪活动中。

  (2)家庭因素。家庭是未成年人个体生活、成长的第一空间,是一个人一生中所面临的第一所学校,也是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因此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作用不可估量。未成年犯罪中未成年所处的家庭环境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①家庭结构不完整。即父母离异、死亡或其他原因失去其中一方,由于家庭负担的加重,无力在挣钱糊口之外对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②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当前独生子女较多,孩子是家里的小皇帝、小公主,为了让孩子过得舒适无忧,是有什么给什么,要什么满足什么,使孩子从小养成了任性娇纵、我行我素、好逸恶劳、贪图享乐、自私任性、骄横霸道的不良性格和行为习惯,甚至在子女犯了错误时还采取包庇纵容的态度,久而久之,未成年人就会天不怕地不怕,无不敢为,甚至违法犯罪;有些家庭父母期望值过高,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观念使他们只关心孩子的吃穿和分数却忽视孩子的心理需求,从而使有些孩子产生逆反心理,为寻求解脱,往往会有过激行为。③父母外出务工,留守未成年人无人管教,由于代沟和精力问题,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对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感情沟通,因此未成年人极易在迷茫疑惑、暴躁冲动时做出不良反应。④父母文化素质偏低,教育观念不强。目前城市及周边地区的家庭对教育的观念是:成绩好继续读,成绩不好放任自流,加之近几年就业的严峻形势,让更多家长对读书不甚看好。此外,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和家庭氛围不和睦也是未成年人人格塑造的一大障碍。

  (3)学校因素。学校承担着对未成年人进行主流文化价值观培养的任务,是少年走出家庭,实现社会化过程的重要阵地,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弥补和矫正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但是由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教育环境影响,很多学校的教学指导思想出现偏差,仍以应试教育作为教学主流思想,片面追求升学率,突出智育甚至只抓智育,淡化甚至忽视思想品德、体能等教育,力图塑造知识型人才,从而使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出现偏差,也使正值旺盛期的学生得不到精力的有利宣泄。学校大搞题海战术,加上没有正确的思想引导,使部分学生厌学弃学,甚至走出校园与外界不良青少年混在一起或拉帮结派干违法乱纪之事。当然很多学校在管理方面也存在问题,一些不良之风如抽烟酗酒、打架斗殴、强拿硬要行为在学校发生却无人制止,最后导致蔓延。

  (4)社会因素。“犯罪是一种变异的文化,而文化的变异又可能导致犯罪的产生。” 因此,文化与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随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传统文化进一步受到各种现代文化的挑战和冲突,这样就难免会出现不良亚文化的泛滥,而且这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满世界充斥着暴力、凶杀、恐怖、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图书刊物及网络游戏,学校周围的网吧数不胜数、游戏机室也遍地开花,未成年人无需任何证件即可入内,这些都对未成年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但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的缺位,对市场录像制品、网吧、游戏机室的监管、整治无力,使这一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文化蔓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有关未成年人犯的法律法规贯彻不力,“够罪皆捕”仍是主流,未成年人无逮捕必要适用率仍较低。具体如下:

  1、执法人员执法理念陈旧、有偏差

  在传统重型思想的影响下,“够罪即捕”观念已是根深蒂固,执法人员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有失偏颇,公安机关够罪即行报捕,检察机关够罪即行批捕。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时常出现功能异化,不自觉的由侦查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关转变为配合机关。加上办案部门人员不足,工作量大,很难要求承办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平时表现、有无帮教条件等进行了解分析,进而根据情形提出无逮捕必要不捕的建议。另外,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建立逮捕必要性双向说明制度的若干规定》,侦查机关提请批捕时应当对逮捕必要性进行说明,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要对逮捕必要性进行分析论证,可在日常办理案件过程中很少看到公安机关对逮捕必要性进行说明,而检察机关对不捕案件的“无逮捕必要”论证分析、说明理由充分,但对于建议批准逮捕的案件,办案人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逮捕必要性大多无直接说明,基本上只列明事实和证据及构成何罪。

  2、法律对逮捕要件规定的确定性不强,难以把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 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前两个基础性条件比较客观,很好把握,但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衡量则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难以把握。加上检察机关对批捕案件无侦查权,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可能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日常表现情况,只能通过公安机关报捕的书面材料进行分析论证,所以对有无逮捕必要性的把握主观随意性较大。

  3、风险承担与救济机制不健全

  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规定的弹性空间给检察机关及办案人员提供了有利条件,给“够罪即捕”观念也留下了生存空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性全由承办人和相关负责人把握,我们在此假设一例:马某,初犯,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犯罪后犯罪嫌疑人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已赔偿到位,从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化解社会矛盾出发可以以无逮捕不捕马某,但如果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了逮捕决定,会有什么样的结果?结果只能是公安机关根据检查机关的批捕决定执行逮捕,而犯罪嫌疑人方最多只能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或其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享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可见,对于错捕案件才需承担法律责任,对逮捕不当的也只有让各行为机关自我纠错,无需承担除此之外的任何风险与责任,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对于这种“搬石头砸自己脚”的行为,公检法三机关一般积极性不高。可以说“够罪即捕”模式不会出现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跑或再次危害社会等等妨碍侦查行为的可能,承办人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和个人责任,因而,逮捕成为适用最为广泛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成为必然。

  4、考核考评机制不够科学合理

  检察机关为了严把批捕关,防止办案人员执法不严,办案不公,把批捕数量作为考核的一个标准,对作为例外的不捕案件进行严格规范管理,客观上限制了“无逮捕必要”的适用。

  三、提高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社会效果的建议

  1、联系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活动

  作为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宣传法制也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针对近几年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检察机关可联系同级教育、行政、司法等其他相关部门或者独自开展法制案例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活动,用实例警示家长、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成长过程给与更多的关注,进行教育引导,宣传法制。每年可进行两到四次宣传活动,来提高家长和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减少、矫正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的不良行为。

  2、开展学习活动,更新司法观念,提高专业素质

  严格把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尤其是未成年犯罪案件,要认真把握有无逮捕必要的立法精神,坚决摒弃“以捕代侦”的错误做法和“构罪逮捕即不错”的错误认识,全面正确理解、严格执行关于逮捕强制措施的法律和政策精神,将执法思维从长期的“重刑主义”中跳出来,准确理解刑事政策,树立起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以预防为主,特别关注未成年犯罪的执法思想。同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 方针的实施需要承办人员对于刑事政策的要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准确的理解与把握,对于承办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验主义”的做法显然无法新形势的需求。我们要以提高侦查监督实务工作能力为目标,突出重点,通过日常培训与岗位锻炼、全员培训与定向培训相结合,采取专家授课、课题调研、案例研讨、专题讲座等形式,提高承办人员的专业技能。并结合“优秀侦查监督员”的选拔培养,加大对检察业务人才的培养力度,不断提高专门人才实际办案能力和理论研究水平,最终以点带面,提升承办人员的整体素质。

  3、进行办案制度革新

  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检察机关要注重社会管理创新,进行办案制度调整。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检察院内部设立专职未成年案件的专门机构或专门工作小组,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人案件。部门人员确属紧张的情形下,可在保证高质、高效地完成未成年人案件之外,分派其他案件给专职承办人。同时提倡办案人员对未成年人犯大胆适用“无逮捕必要”措施,并对不捕未成年人进行跟踪登记,以更好的了解“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所达到的社会效果。对于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推进刑事和解制度的执行,办案人应再次确认双方当事人有无和解意向,把刑事和解作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这样既可以树立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为民”的高大形象,又能收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社会效果。

  4、完善考核考评机制

  目前的考核项目的设置上,把批捕率作为加分项目,但未将不捕率作为考核内容,把捕后徒刑判决率作为加分项,却未将捕后徒刑以下刑罚判决率最为减分项目,所以在考核内容设置上稍不平衡。考虑到承办人作出不捕决定所要承担的司法风险和工作量的增加,建议适当平衡考核内容,增加不捕案件的分值,以激励办案人员对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提高执法水平,从而推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批捕工作中贯彻执行。

  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犯罪。对未成年人犯这一特殊群体,我们应以“感化、教育、挽救”为方针,当宽则宽,和谐才是我们要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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