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业务简介
被您忽略的一项重要权利
----民事行政案件申诉权
大多数人都知道,当您打官司时,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后,如果您还是不服,可以到法院继续申诉。但是,您可能忘记了你的一项重要权利——您对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在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有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力。检察机关在审查您的申诉后,如果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依法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必须再审!
对于同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申诉人申请,人民检察院还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针对原有裁判中的错误和瑕疵,由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主动履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不论哪一方当事人,凡不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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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就下列案件的已生效判决或裁
定,均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1、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收养案件和离婚案件中有关人身关系部份除外)。
2、行政诉讼案件。
当事人申诉时应向检察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2、申诉书(应说明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理由及根据);
3、申请抗诉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为方便您的申诉,我们推行便民服务举措:实行申诉专人接待制度,耐心解答申诉人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对无书写能力的申诉人可代写申诉状;对弱势群体申诉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申诉人,可代向法律援助机构联系法律援助事宜。
让我们携手——
共同保护国家、集体公益
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与环境污染、市场垄断等侵害社会利益的案件除应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外,也可由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的方式来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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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是指对损害国家、集体财产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协助受损害单位调查取证并支持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必要时亦可对纠纷进行调解。
公益诉讼,即专指检察机关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在无人起诉的情况下,在查明事实后,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行政责任,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正确实施。主要包括:1、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案件。2、环境污染或有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公害案件。3、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等且有重大影响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4、损害公共设施,破坏自然资源、侵害国家文物或者对国家文物有重大侵害隐患的妨害行政公益管理的案件。5、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而又无人起诉的重大民事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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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需要申诉或举报、控告,欢迎您随时与我们取得联系!
民事行政检察科电话:0554- 569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