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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以来民事审判和执行监督工作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1-04-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是继2007年民事诉讼法部分修改后的一次全面修订,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完善,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为检察机关全面正确开展民事检察工作、构建多元化的民事检察监督格局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2013年以来,淮南市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针对新民诉法修改后民事检察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转变工作观念,跳出“监督=抗诉”的思想局限,积极调整市院和基层院工作重心和工作格局,改进工作办法、充实办案力量,有力地推动全市民事检察工作的开展。 

一、2013年以来我市民事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3年以来,全市两级院共受理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线索493件,提请省院抗诉73件,提出抗诉27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45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226件,终止审查84件。抗诉后法院改变原审判决16件,综合改变率为59.2%;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10件,采纳率为22.2%。两级院对民事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监督,发出检察建议38件,法院采纳21件,采纳率为55.3%。两级院对民事违法执行行为进行调查监督,发出检察建议157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5件,采取其他监督措施18件,法院采纳检察建议125件,采纳率为79.6%。 

二、2013年以来我市民事检察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积极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全面履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市院积极组织学习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通过集中测试、实战演练、民行检察讲堂等多种方式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要求全市民行干警及时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结合监督范围、监督职能的变化开辟案源渠道。市院积极调整办案结构,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通过联系人指导基层院办案、基层民行干警上挂市院办案等制度逐步建立“人力配置一体化、办案程序一体化、办案质量一体化、素质建设一体化”的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通过案件数量通报、消灭办案“空白点”等措施全面开展民事诉讼结果监督、诉讼过程监督和执行监督工作,实现了诉讼过程监督、执行监督办案规模的显著增长。 

(二)诉讼结果监督案件办案规模稳定,监督效果不断提升。 

1、多措并举拓宽案件来源,办案数量稳中有升。受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前置程序”的影响,民事申诉案件受案数量一度大幅下滑,市院民行处发现苗头后,及时认真分析原因,彻底纠正“等案上门”的思想,研究解决对策,加大工作力度,加强与院内其他部门的协作,在全市集中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宣传日”等宣传活动。运用网络、微信等新媒体组织专栏、专版和专题等形式对民行检察工作开展全方位宣传。各基层院民行科主动联系辖区内的司法所、律所、大型企业、社区等广泛宣传民行检察职能,发挥基层院贴近群众优势,畅通监督申请渠道。召开律师、法律工作者、司法所及人民调解员座谈会,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协作沟通机制。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听取意见建议,扩大工作影响,多措并举拓宽案源渠道,收集案件线索、稳定办案规模。 

2、坚持办案质量与数量并重,不断完善办案质量管理机制。市院民行处坚持把案件质量当作民行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来抓,2013年以来,以“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规范办案情况回头看”等活动为契机积极推进执法办案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成立案件质量评查组,多次组织对全市民行检察案卷进行全面评查。在评查中,市院民行处以书面评查报告的形式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了剖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措施,案件规范化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3、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柔性监督优势,以高水平的办案质量提高建议的“采纳率”。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为再审检察建议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淮南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如何更加科学、合理地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制度优势和价值。一方面市院积极搭建检法两院的沟通渠道,理顺再审检察建议外部执法关系。办理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时发挥主观能动性,切实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交换对案件的意见和看法,力争与法院就案件的处理达成共识。发出建议后,建立后续反馈协调跟踪机制,不定期地进行回访,积极促成法院采纳。另一方面按照“准抗诉”案件的办理标准,使再审检察建议工作步入规范化、 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实现办案流程的规范化、文书制作的规范化,加强文书的说理性,做到语言运用准确、证据分析透彻、法理论证严密。2013年以来,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建议“采纳率”显著提高。 

4、调整工作重心,办好息诉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随着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程序成为当事人民事诉讼的重要救济程序。被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对人民法院再审裁判仍然不服的申诉案件大量涌入检察机关。由于这类案件已经经过法院的再审程序,大多数不存在明显错误或者仅有程序瑕疵,检察环节息诉罢访压力日益增大。淮南市检察机关将息诉工作作为民行工作的一个重点,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息诉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不仅仅是递交一纸法律文书,而是尽量约见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充分解释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决定的理由,认真解答当事人提出的相关问题,为其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倾听其内心感受,耐心开导,消除其对法律理解的误区,以谈心方式解开其心理疙瘩,最终使其服判息诉,对法院裁判结果和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心服口服,真正做到案了事了。2013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息诉案件226件,息诉处理案件占案件受理总数的45.8%,有效地发挥了民行检察在化解诉讼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职能作用。 

(三)深入开展审判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履行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 

新民诉法修改后,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违法行为开展监督。2013年以来,淮南市检察机关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违法送达、超期审理、审判程序错误等审判违法行为开展监督。在办案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线索,通过运用民行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认真履行检察机关法定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2014年初,市院民行处在办案中发现谢家集区法院某法官存在侵吞当事人执行款的问题。得到线索后,及时向院领导进行汇报,并组织八公山区院、谢家集区院、大通区院的民行检察干警,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查明,谢家集区法院法官李某在办案过程中,除违法侵吞当事人执行款外,还存在违法收取诉讼费、在法庭私设小金库等严重违法情形。对此,市院民行处指导谢家集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对上述问题依法予以纠正并切实加大涉案款物及内部资金管理力度。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依法对李某给予了纪律处分,并对“小金库”问题进行了清查,同时完善了执行款物的管理和给付程序。 

(四)以开展专项活动为抓手,积极打造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新亮点。 

2013年底至2014年四月份,在市院的统一部署下,全市两级院民行检察部门针对我市法院系统司法委托拍卖环节开展民事执行专项监督行动。对全市法院执行活动中司法委托拍卖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排查,通过调卷阅卷、走访调查,发现法院存在对评估师资质审查不严、案件超期执行等一系列违法问题,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并得到积极回复。为充分发挥基层院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的主体作用,市院民行处积极帮助、协调检法两院会签执行监督工作文件,建立了多项执行联动机制。2014年4月15日,省院民行处以“皖检民〔2014〕6号”文,确定淮南市八公山区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为全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示范单位。2014年9月份,高检院调研我省民行检察工作时,专门集中听取了八公山区院关于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专题汇报,并对八公山区院的执行监督工作给予高度肯定。2016年下半年,市院民行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活动的实施方案》,针对全市两级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收取但尚未发放的执行案款进行专项监督活动。经过积极与市中院进行沟通磋商,制定了《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活动的实施方案》。两院联合成立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协调小组,检察机关通过“两月一通报”和走访基层法院等方式对全市法院系统执行案款发放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在听取法院关于执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汇报的基础上,通过查阅明细台账、查看执行案件暂存款系统、抽查重点案件卷宗以及询问承办执行法官等方式开展执行案款清理督查工作。通过专项活动,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8件,全部被法院采纳。 

三、目前我市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一)部分基层院工作理念转变不及时,“等、靠、要”思想严重,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发展不均衡。个别基层院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视不够,各项工作机制得不到有效落实,相关工作停滞不前。有的基层院不能不能及时转变工作重心和思路,缺乏运用多元化手段开展监督的意识,不能适应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新要求。有的基层院民行部门过于依赖其他部门对案件线索的移送,缺乏主动发现线索、挖掘线索的意识和能力,导致工作缺乏自主性。 

(二)审判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和执行监督工作还存在案件类型窄、监督力度不大、监督效果有限的问题,还停留在对浅表性问题、程序性瑕疵或工作漏洞的监督上,真正高质量、有分量的案件不多,能够强化监督权威、取得监督实效的案件更少,2013年以来,对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还存在空白。 

(三)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和执行监督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虽然规定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但对提出检察建议的程序和效力未作规定。由于对诉讼程序、执行程序的违法情形和违法行为的监督缺少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导致实践中这些监督工作的开展存在缺少规范性流程、法律文书格式混乱、监督方式缺乏统一性等情况,影响了监督效果。 

(四)民行检察工作检务保障力度还不够。随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和侦查权转隶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任务更加繁重,而我市基层检察机关在民行部门的干警配备、队伍建设、办案经费、装备保障等方面与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制约了民行检察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四、加强和改进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 

(一)明确法律依据,统一执法标准。为了解决相关法律、法规不足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院应尽快制定出台审判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的具体操作性规定,明确监督范围、完善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制定统一规范的执法标准。 

(二)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的指导力度。新民诉法修改后,基层院是法院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监督的主力军。而长期以来,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办案力量较为薄弱。上级院应当注重引导下级院尤其是基层院全面正确履行检察监督工作,通过专业培训、岗位练兵、业务考评、案例指导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下级院的指导工作。最高检和省院注重发挥基层联系点的作用,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广新经验,以点带面,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三)市级院充分发挥外部沟通协调作用。加强对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力度,要靠前指挥,帮助基层院办案排除阻力、协调解决实际困难。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监督环境。针对当前基层院机构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院要着眼于办案机构的新变化,促进基层院发挥“大部制”改革后的部门协作配合优势,优化配置办案力量,适应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要求。 

(四)民行检察干警要深化对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和再学习,深刻领会全国民行检察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工作思路和思想观念的进一步转变,树立牢固的监督理念。要加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力量投入和检务保障,加强民行检察队伍素质建设,通过干警轮训、业务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民行检察干警适用法律能力、证据审查能力、文书说理能力、再审出庭能力和化解社会矛盾能力。 

                                                                                                                                                                   (责任编辑:赵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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