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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的重要性
时间:2018-07-15 16:10: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吴某某与林某某因物权保护纠纷诉至法院,诉讼期间林某某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日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字,法院将诉讼文书邮寄送达林某某确认的送达地址,后因林某某外出经商,林某某未能签收相关诉讼文书,法院开庭期间,林某某未能到庭参加庭审,法院一审判决林某某腾空房屋交付给吴某某。案件执行过程中,林某某申请再审被驳回。林某某不服一审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因其未就该判决依法提出上诉,我院认为检察机关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检察官说法 

   当事人应当确保《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送达地址有效性,如外出应当报备新的收件地址。本案中,当事人未能确保收件地址的有效性,其法律后果理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林某某因未能参加庭审及提出上诉,其导致的结果不仅仅是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不能受理,更重要的是其无法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导致的败诉结果。检察官提醒,每一份法律文书都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发生相应法律后果,签署时应当足够重视,这是当事人保护自身权益的要求,也是法律严肃性权威性的体现,希望民众勿以事小而轻视,最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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