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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超标电动车主注意 酒后骑车也算“酒驾
时间:2018-07-03 11:07: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机动车酒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成了社会的共识。然而,不少人也存在一种错觉,认为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因此不存在“酒驾”。其实这是一个误区,最近在我区就发生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2017年01月04日20时36分许,淮南市谢家集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谢家集区卧龙山路与健康路交叉口西20米处对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电动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赵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赵某某现场拒绝进行呼气酒精检测。2017年01月16日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时赵某某所驾驶的新日牌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即属于机动车。2017年01月23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200.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故赵某某的行为属 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其实是否醉驾,关键在于对电动车的认定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人驾驶的是机动车辆,因此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对赵某某所骑电动车的认定。根据《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电力驱动也属动力驱动的一种。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主要技术性能要符合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的要求。而赵某某所骑的电动车经鉴定,具备电驱动功能,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质量和速度也远超标准,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而属于轻便两轮摩托车范畴。因此,赵某某的醉酒驾驶行为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饮酒后会让人意识不清,不仅把握不住方向,而且对外界车辆、人流判断不准,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因此不管驾驶的电动车是不是机动车,这都是一个十分危险的行为。大家一定要紧绷安全之弦,不要存侥幸之心,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千万不要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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