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履行抚养义务,轻则受行政处罚,重则触犯刑律,须接受刑罚处罚。近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风遗弃罪一案由法院做出判决,张某风当庭认罪服法。
2016年10月份,张某风妻子在长丰县一卫生院内产下一女婴,因不吃不喝、不哭不闹,张某风及家人将女婴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1月4日上午,医院告知张某风女婴患有新生儿ABO溶血症、新生儿脑损伤等疾病,长大后可能会有智力障碍,听力也可能会有问题。当晚,张某风即向家人表示想将女婴遗弃,家人虽不舍但均未表示反对。第二天早上,张某风前往医院,为女婴办理出院手续,并乘车来到淮南,当日下午6时许,将女婴丢弃在谢家集区一较为偏僻的修理厂旁石头堆上,后离开。11月6日早晨,女婴被附近住户发现,经路人报警后送往新华医院治疗。通过女婴手上所戴“手环”,民警查找到女婴父母,并于11月16日将张某风抓获归案。17日,张某风妻子从新华医院将被遗弃女婴接回家中。
张某风做为弃婴的亲生父亲,对于年幼、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已构成遗弃罪。鉴于张某风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同时考虑到张某风作为家庭的支柱,能为女婴提供更好的治疗和抚养条件,我院建议对其从轻处罚。2017年2月20日,法院以遗弃罪判处张某风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仅以此案此判能告诫已为或将为人父人母人们,要勇于担起身上的那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