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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麻雀、捕青蛙或将构成犯罪
时间:2017-03-21 15:40: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麻雀被列为“四害”之一,被疯狂捕杀,几年后麻雀被“平反”,得以休养生息。在环境资源保护宣传遍地开花的今天,我想没有几人会再有“麻雀是‘四害’”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31日施行,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和法律责任均有规定,又经多次修正,得以完善。后为贯彻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林业局于200081日发布实施《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将1500多种野生动物列入其中,几乎涵盖除珍贵、濒危物种外我们可见的大部陆生野生动物。因此,如若我们无相关许可证件,捕猎以上野生动物,或将受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

近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就起诉了一起非法捕猎野生鸟类的案件并由法院公开审理、宣判。20161016日,马某下班后到同事刘某家中吃饭,饭间二人商议出去打点麻雀烧着吃,饭后刘、马二人带着弹弓、皮筋、泥弹珠和强光手电筒在谢家集区各小区、街道沿途捕猎麻雀,二人分工合作,采用一人先持强光手电在树上找鸟,找到鸟后用手电照着,另一人用弹弓打鸟的方式,在途经地点捕获树麻雀、白头鹎、珠颈斑鸠共计49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对非法狩猎罪做出如是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罪构成犯罪的标准也做了规定,即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或者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如城市市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居民区、学校、森林公园等)、禁猎期(各省市有不同规定)同时使用禁用的工具(军用武器、气枪、土枪、毒药、炸药、铁夹等)、方法(火攻、掏窝、陷阱、夜间照明行猎等)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刘、马二人无狩猎证,在城市市区使用夜间照明的形式非法捕猎49只,构成非法狩猎罪,均被判处罚金一万元,以示惩戒。

在淮南本地,我们生活中常见的野生动物例如青蛙、癞蛤蟆(蟾蜍)、田鸡、麻雀、斑鸠、野兔、野鸡鸭、鱼鹰等均是“三有动物名录”内的物种,均受国家保护。望今后,那些打野兔、野鸡鸭和麻雀的爱好者们,管好自己的手,与它们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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