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谢家集区检察院本着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于2013年10月10日,依法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一名在校大学生李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此种处理结果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化解社会矛盾、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与人文关怀精神。
李某案发时系在校的高三毕业生(现已在上海某高校就读),2012年12月初,因琐事与被害人覃某发生了厮打,厮打中将覃某鼻部打成轻伤。案发后,李某于2013年6月9日到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李某的班主任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李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且正值高考,希望司法机关能够从轻处理。
该院在审查该案时,发现李某已经被上海某高校录取。在案发时李某系高三毕业生,接触社会较少,心智尚不够成熟,对自己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的性质及后果还没有很清醒的认识,其犯罪主要是因为一时冲动,碍于同学之间的情面,由此才铸成大错。如果对他提起公诉,势必会对他的学习及成长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同时也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在该案承办人的积极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接受了李某及其家人的赔偿和道歉。该院考虑到李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对被害人覃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承办该案的检察人员也了解到,被害人覃某也已经参军入伍,并明确表示不愿意再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经我院检委会讨论后认为李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遂依法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从上海高校回到淮南的李某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十分激动,感谢检察机关对其从轻处理,表示将吸取此次教训,在以后刻苦学习、遵纪守法,用行动回报社会。